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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咨询中心章程
发布时间:2015-11-03  查看次数:

 
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,更好地为全体学生服务,特制订本章程。
第二条 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任务: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,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关课程、举办相关讲座、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,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,优化心理品质,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,预防和解决心理问题,促进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。
第二章 工作对象
第三条 凡在我院正式注册的本、专科学生都可以接受心理咨询中心的咨询服务。
第四条 凡是接受心理咨询的学生,应本着自愿的原则。
第三章 业务开展
第五条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的主要形式:
1、心理健康状况普查;
2、心理咨询(个体咨询、团体咨询、热线咨询、信件咨询、网络咨询等);
3、心理健康教育(心理健康课程、心理健康宣传活动、专题讲座、开设心理健康与咨询网站);
4、指导、协助心理社团工作。
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途径和方法:
1、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。积极筹备、开设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;
2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。充分利用校园广播、校报、校园网、学生工作通讯、板报、热线电话、宣传栏等宣传媒体,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普及与宣传;
3、做好“5•25”心理健康宣传活动;
4、认真做好大学生个体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;
5、定期针对学生关心的问题开展团体咨询活动;
6、努力构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。
第七条 心理咨询的内容:
1、一般问题咨询:来访者心理基本健康,但在学习生活及其成长过程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(如大学新生适应问题、人际关系问题、情感问题、学习问题等)。通过咨询帮助其解除困扰,减轻压力,提高适应能力。
2、发展问题咨询:来访者心理基本健康,基本适应学习和生活环境。但在自我悦纳、自我认知、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困惑。通过咨询让学生更好地认识自己,开发自我潜能,提高生活质量,使学生获得更完善的发展。
3、心理障碍咨询:来访者在情绪上、行为上或认知上等出现了一些偏差,直接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学习(如睡眠障碍、学习障碍等),但严重程度不足以达到神经症及精神障碍症状等。通过咨询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,缓解症状,恢复心理健康。
4、对出现较严重的神经症、人格障碍以及精神障碍的学生,心理咨询中心要及时转诊,以便让学生得到及时的治疗。
第八条 心理咨询师行为规范:
1、热爱心理咨询工作,对来访者要做到热情、真诚、理解,充分尊重和接纳,做到无条件积极关注;
2、坚持自愿原则,奉行“来者不拒,去者不追”原则;
3、 遵守职业道德,保守咨询秘密,未征得当事人允许,不得对外泄露任何咨询内容或其它相关资料;
4、心理咨询的原则是“助人自助”,咨询师不得擅自替来访者做任何决定;
5、心理咨询师应具有广博的心理咨询知识,深入探讨积极有效的方法,并不断的学习思考和总结,切实帮助来访者认清自我,助其自助,增进心理健康;
6、严格遵守心理咨询预约制度,咨询师不得擅自更改咨询时间(特殊情况除外,要及时通知来访者,并做相应安排);
7、咨询师在身心状态不佳或遇到特殊的咨询案例等情况下,不再适宜接受咨询辅导任务时,要与来访者妥善说明,并做好转介事宜;
8、心理咨询师要认真负责,按时到岗,作好咨询记录,定期进行研讨和工作总结;
9、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,与来访者的关系始终界定在正常的“咨询关系”,不得发展咨询以外的其他关系;
10、咨询师应熟练操作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咨询相关软件,更好地为学生心理咨询服务;
11、咨询师给来访者做心理咨询是无条件的,咨询师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,不得在咨询室办理私事。
第九条 咨询师应不断学习,努力钻研专业理论知识,善于接受新的理论方法,不断提高自身心理咨询实战能力,要及时进行总结,同时咨询师还要进行积极的相关科学研究工作。为此,心理咨询中心要建立学习和培训制度,定期进行集中学习和交流,根据需要积极派出人员参加专业进修、专业培训、学术会议等。
第十条 心理咨询中心在不违背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守则的前提下,定期向学院领导、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(部)通报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动态信息,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。各系(部)应及时将落实建议的情况反馈给咨询中心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心理咨询中心设立之日起生效。
版权所有:唐山学院学生处心理咨询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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